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宏伟洁康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向烟农收购一批烟叶,开具的专用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价款30万元,支付给运输公司运费2万元(含保险费0.3万元,装卸费0.2万元),已取得运输发票。(假定烟叶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2) 将该批烟叶委托A烟丝厂加工成一批特制烟丝,支付加工费1万元,已取得烟丝厂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特制烟丝已全部收回入库并用于生产特制卷烟。
(3) 向A烟丝厂购入普通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万元,当月其中的60%被领用于生产A型卷烟。
(4) 当月生产A型卷烟100标准箱,销售其中8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8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提供运输另收取运输费用2万元。
(5) 将上述A型卷烟2箱与某食品厂交换一批食品,已按照每箱1.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食品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4万元,该批食品连同另5箱A型卷烟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另有3箱A型卷烟赠送市电力公司。
(6) 当月销售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烟丝作为原料生产的特制卷烟2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60万元。
(7) 该厂当月将空余厂房出租给某单位,合同规定租赁期限2年,每月租金约定3万,当月取得本年租金收入18万元。
(注:该卷烟当月最高售价为每箱1.2万元;每步骤的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分别计算:

该厂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万元。

A.0.1

B.0.15

C.0.54

D.0.9

答案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