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该企业由甲、乙两个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丙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系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精湛的个人技术作为出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
(3)由于乙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于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该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有限合伙人乙负责执行。
(4)合伙企业的三位合伙人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来,决议的结果是甲、乙两位合伙人同意丁的加入,于是该合伙企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可了丁加入该合伙企业的行为。并规定:丁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人甲突发车祸成为植物人,于是该合伙企业决议将其视为退伙对待。责令甲退出该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该合伙企业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可否以劳务作为出资为什么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乙能否充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合伙企业责令甲退出该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该合伙企业的人数合法,但是由丙这—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是不合法的。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题目中由有限合伙人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是不合法的。
(4)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题目中只有甲乙两人同意,而丙未同意的情形导致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也不合法,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普通的合伙企业的。
(6)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本案中,甲虽然成为了植物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在,导致甲并不必然丧失合伙人资格,即甲仍可以担任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