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请问:
戊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司机戊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如应当,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戊与丁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戊为受托人。 戊与丙之间构成侵权关系,戊的不作为(在将丙送到门诊室后,应当至少将丙交到医生的看护下,而他并未尽到这一作为义务)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酌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由于他的不作为是与其他人的行为的间接结合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它应当单独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