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场关于“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
正方: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零吗
反方: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作以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人会做这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自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对方辩友,你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吗
请问正方论证预设了以下哪项( )
Ⅰ.实施安乐死带来的益处比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总体上说要大。
Ⅱ.尽可能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并不是医疗事业的绝对宗旨。
Ⅲ.总有一天医疗方面可以准确无误地把握何时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
A.仅Ⅰ。
B.仅Ⅰ和Ⅱ。
C.仅Ⅱ和Ⅲ。
D.仅Ⅰ和Ⅲ。
E.Ⅰ、Ⅱ和Ⅲ。
参考答案:B
解析: Ⅰ必须假设,因为如果实施安乐死带来的益处比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总体上并不大,则正方关于“安乐死合法化”主张也就失去了依据。Ⅱ必须假设,因为如果尽可能地延长病人的生命是医疗事业的绝对宗旨,那么正方关于“安乐死合法化”论证也就不能成立。Ⅲ与题干中正方的主张没有关系,不必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