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房地产公司8月份筹建“利群花园”。9月份初,公司就做出广告,吸引市民。9月13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购买该花园。的一个单元房。公司表示,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方法。李某就登记了一个单元房号。11月4日,公司和李妻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公司收下李妻的“定金”10000元,并开了收据给李妻。后因公司未按时交房,李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按其登记房屋履行交房义务。但该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已全部售完。
问:(1)该公司与李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了吗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①利群公司所做的广告,意在吸引公众,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为要约邀请。
②李某向公司提出要求以及预定,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即应属于李某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
③李妻交给公司的10000元,公司并开具收据,应为双方签订了一个预约合同。
(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就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但买卖的预约合同却成立。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判决公司向王某退还10000元。王某其他诉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