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甲公司两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南面为乙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护城河旁的一宗仓储用地。甲公司以河景为卖点设计开发了商品住宅楼,并已 售出部分河景房。为确保该商品住宅楼放入河景特色,甲公司在开发该商品住宅楼前与乙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约定乙公司不得在其地块上建造 高层建筑,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作为赔偿。后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披露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丙公司购得该地块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经规划批准开始建造高层住宅楼。
该案例中,甲公司被侵害的权利是( )。
A.相邻权
B.租赁权
C.地役权
D.共有使用权
参考答案:C
解析:单项选择题第7 题延伸阅读: 1.地 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 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此案例是上述三条中的第一条。眺望地役权是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 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2.相 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都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 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都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权是具有复合权利性质又主要表现为物权性质的一种私 权形态。 3.两 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 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 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二是供役地为他人提供方便时,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可能有损失,此时,需役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应予以合理补 偿,而相郁权在上述情形下是不存在补偿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