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59、2000年6月,王某向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01年4月和5月,王某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向该市税务机关分别领取了1本百万元版和1本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和8月,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总计人民币3906446.36元,致使国家损失税金1547973.65元。
问: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完全没有或者没有真实的货物、劳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数额高于法定最低标准1万元;主观上出于牟利的目的而故意违反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所以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