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及公款的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客观上不能还。如果主观上就不想还,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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