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在自行车比赛中,2小时行50千米,平均每小时行( )千米,平均每千米用(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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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59岁。5年前开始自觉右上肢动作不如从前灵活,有僵硬感并伴不自主抖动,情绪紧张时症状加重,睡眠时症状消失,1年后左上肢亦出现类似症状,并逐渐出现起身落座动作困难,行走时前冲,易跌倒,步态幅度小,转身困难,近一年来记忆力明显减退,情绪低落。查体:神清,面具脸,面部油脂分泌较多,伸舌居中,鼻唇沟等对,四肢肌张力齿轮样增高,腱反射双侧正常,四肢肌力均正常,双手放置时呈搓丸样,不自主震颤,无明显共济失调。双侧病理征(-),交谈时语音低沉,写字时可见字越写越小。CT示双侧基底节有腔隙性低密度影。
提高该患者的记忆力训练方法包括()。
A.视觉记忆训练法
B.地图作业训练法
C.彩色积木排列训练法
D.物品分类
E.口语表达训练
F.计算能力训练
G.音乐疗法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3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如果北京甲公司提出上诉后,但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上海乙公司因北京甲公司转移其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原一审人民法院
B.北京甲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上海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D.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