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热力发电厂,现拟进行锅炉系统国际招标,并由市电力发展公司全面实施。该锅炉系统采用的是最新技术,由于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的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又较为独特,因此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邀请招标。经事先调查后,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其中甲、乙均为美国某公司的代理商,丙为国内设备制造商,丁为英国设备制造商。在随后的资料整理中发现,该系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因此由设计院直接向甲、乙、丙、丁几家公司发出变更通知,此时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3天,但并未作出时限的变更。同时招标人提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1600万元。在投标截止日当天,甲、乙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投标,丙公司按照新设计方案投标,丁公司向两种设计方案均投了标。而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均有效。经过比较,市政府办公厅认为丙公司满足要求,并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正
参考答案:
解析:1.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合适的,因目前国内外生产与该锅炉系统相应设备的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又较为独特,且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因其不是真正的建设单位,也非合理的招标代理人。项目招标人应该是市电力发展公司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公司。 (2)甲、乙两家企业为相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宜同时作为潜在的投标人,应仅向其中之一发出邀请即可。 (3)由设计院直接向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发出招标修正通知不妥,招标文件的修正应由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布。 (4)发布招标变更之日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3天,且并未作出时限的变更,这点也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招标截止日期应作相应的顺延,使其满足此项要求。 (5)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这点不妥。甲、乙两家企业为共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应分别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对待;对于丁公司的两种方案投标,仅应认定其一个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