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4) 11月10日,合伙企业重新吸收F作为新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11月11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至法院,其债权数额为50万元,而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剩下32万元。请问其他收不回的18万元,债权人可以向哪些人追索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 工商局可以拒绝登记。因为合伙协议中合伙人D和E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只能承担无限责任。另外A身为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万达五金厂不能拒绝执行合同。因为合伙协议中虽然约定D没有对外经营管理权,但合伙协议对D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金盛钢材厂不知道这种限制,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万达五金厂与金盛钢材厂的合同是有效的,万达五金厂不能拒绝执行该合同。
(3) E的退伙符合法律规定,其具备了通知退伙的三个条件:合伙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提前30大通知;未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属于通知退伙。
(4) 债权人可以向A、B、C、D、E和F追索。因为退伙的合伙人E对退伙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人伙的合伙人F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