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住宅楼”中标人
建设规模为5723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m2。11月21日14时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万元。200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0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结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结算应当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
理由:该案例中,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不成当事人约定。
双方于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应当支持施工企业的请求,按照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
解析:[解题思路点拨]
本案例考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其效力,特别要注意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