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2009年3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丙、丁4家施工公司发出了招标邀请。4家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招标委员会经过评标,最终确定甲公司得分最高。但是商贸公司最终并未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戊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时定为人民币1 000万,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5月21日戊公司进驻施工场地进行施工。11月20日,商贸公司向戊施工企业发出通知,称其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问题]


该项目是否属与强制招标范围

答案

参考答案:该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据此规定,本案例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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