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住宅楼”中标人
建设规模为5723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m2。11月21日14时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万元。200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0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8年第3号令)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45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不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