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4年)   (一)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

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建设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在本题中,乙、丙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属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B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