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1月,荷兰一家果业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拟在朝鲜族自治州投资设立一个出口果品生产的合营企业。该公司寻找国内的投资伙伴为吉林市某农工商发展总公司(下称B公司)。A、B公司经多次协商,对成立合营企业达成如下意向:
(1)双方拟设立的出口果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暂定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范围为各类果品生产、加工、出口。
(2)A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价35万美元出资。
(3)B公司提供20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5万美元。该土地供拟设立的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使用。B公司另外以租赁的生产设备作价120万美元出资。
(4)从拟设立的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吉林市政府对该公司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其后三年按15%征收所得税。
(5)拟设立的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前三年的利润,归A公司享有,由A公司先行回收投资;后9年的利润,按6比4的比例由A、B公司分享。经营期限届满后,拟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及其所种植的果树,以五折优惠价格出售给B公司。
问:
以上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案A、B公司拟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若要享受“两免三减”政策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本案中拟设立公司的经营期限只有8年,不符合规定。
(3)按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本案A公司的出资未达到该要求。
(4)B公司以租赁的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年份应是两年,本案免征三年不符合法律规定。
(6)“两免三减”应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而非本案中从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执行。
(7)合营企业不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另外,即使是合作企业允许先行回收投资,经营期满后,企业的固定资产也应该无偿归中方所有,而不应该是五折出售给中方。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