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
参考答案:
解析: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考点] 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详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城市公交公司特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田某等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市政府将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并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决定,只是市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部分职能调整,属于人民政府在所属行政部门之间进行职权分配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