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一块10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经营一段时间后,赵某想与同村村民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村委会不同意而没有成功。后赵某全家进城打工,赵某又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李某,也因村委会不同意而没有成功。赵某非常生气,遂决定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村委会以承包期未到为由,拒绝收回。赵某在城里做生意成功后,不再耕种土地。后村委会决定以土地抛荒和村里新增人口太多需要调整承包地为由,将土地收回。
问题:
(1)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
(2)赵某与同村村民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赵某与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3)赵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李某,需要什么条件
(4)赵某想将承包地交回,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交回后,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再承包土地
(5)村委会是否有权以赵某大部分时间在城里做生意致使承包地抛荒为由,收回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村委会是否有权以村里新增人口太多为由要求调整承包地为什么
(7)如果赵某死亡,赵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答案:(1)成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所以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
(2)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村委会同意,并且不需要登记即可发生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只需报发包方备案,不需经其同意,所以赵某与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村委会同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所以赵某与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即可发生效力。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赵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某,应与李某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经村委会同意。
(4)不需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赵某在承包期内有权将承包地交回,只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村委会,不需经村委会同意。自愿交回后,赵某在承包期内无权再要求承包土地。
(5)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除非有法定事由发生,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赵某仅是在城里做生意,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赵某的承包地。
(6)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村委会无权以新增人口太多为由调整承包地。
(7)无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赵某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赵某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