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参考答案:已过去2年的赠与义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
解析: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以前之所以会出现利润降低,是因为其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撤销赠与。 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的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是乙公司现在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而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等于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待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时仍有义务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