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工程所需货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货物分为a、b、c、d,按一个标包投标。特邀请具有此项目生产、供应能力的厂商或经销商前来投标。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L递交的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F、G、H为代理商,I、J、K、L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C、E 2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的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F 3个月前在另外一个城市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半年、投标资格暂停半年的处罚;申请人H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了有效期。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I、J、A、B、H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如下:I为J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申请人F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因为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不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
[问题]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A~L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申请人C、E、I、J、A、B、F、H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32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C、E 2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列情形,因此,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均表明其资格申请文件不满足评审标准,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而申请人F亦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的限制,因此F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397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申请人F已经不具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资格条件,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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