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甲、刘乙、朱丙三人为好友,均为A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李甲家聚会。李甲之妻周丁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红山牌啤酒,用于招待刘乙、朱丙。当天中午,李甲、刘乙、朱丙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周丁将空酒瓶及剩余的一瓶啤酒送至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表明,空酒瓶及该瓶啤酒中均含有致病细菌,正是引发三人中毒的原因。李甲、刘乙决定共同起诉红山牌啤酒的生产厂家――B市C区的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丙则表示不愿意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将朱丙追加为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红原公司同意付给原告索赔额的70%。但是,调解书送达时,李甲、刘乙、朱丙拒绝签收,要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该书面检验报告是案外人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自行检验的结果,不是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法院依照职权确定的鉴定部门作出的结论,因此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书证出示。《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问答题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闻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