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乙不正当阻止赠与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该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合同。
解析:本题中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以乙为了达到不履行赠与义务之目的,恶意阻碍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某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