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甲、刘乙、朱丙三人为好友,均为A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李甲家聚会。李甲之妻周丁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红山牌啤酒,用于招待刘乙、朱丙。当天中午,李甲、刘乙、朱丙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周丁将空酒瓶及剩余的一瓶啤酒送至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表明,空酒瓶及该瓶啤酒中均含有致病细菌,正是引发三人中毒的原因。李甲、刘乙决定共同起诉红山牌啤酒的生产厂家――B市C区的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丙则表示不愿意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将朱丙追加为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红原公司同意付给原告索赔额的70%。但是,调解书送达时,李甲、刘乙、朱丙拒绝签收,要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将朱丙追加为共同原告是否正确为什么朱丙被追加为原告后,如果不参加诉讼,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追加朱丙为原告是正确的。朱丙与李甲、刘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朱丙虽然表示不愿意起诉,但是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民诉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法院仍应追加朱丙为原告,而如果朱丙不参加诉讼,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