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甲、刘乙、朱丙三人为好友,均为A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李甲家聚会。李甲之妻周丁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红山牌啤酒,用于招待刘乙、朱丙。当天中午,李甲、刘乙、朱丙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周丁将空酒瓶及剩余的一瓶啤酒送至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表明,空酒瓶及该瓶啤酒中均含有致病细菌,正是引发三人中毒的原因。李甲、刘乙决定共同起诉红山牌啤酒的生产厂家――B市C区的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丙则表示不愿意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将朱丙追加为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红原公司同意付给原告索赔额的70%。但是,调解书送达时,李甲、刘乙、朱丙拒绝签收,要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些)
答案
参考答案: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县人民法院和B市C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