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一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3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问:

拍卖房屋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拍卖房屋价款应先用于清偿赵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孙某的借款。理由: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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