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为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