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月公司与白阳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特种钢买卖合同,4月18日白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钢材之后,紫月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货款。为了让紫月公司能尽快付款,5月18日白阳公司又与紫月公司经协商确定:紫月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向白阳公司付清货款60万元。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银河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紫月公司向白阳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题。
若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A.紫月公司若对白阳公司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白阳公司返还
B.蓝星公司若对白阳公司进行清偿,则无权对紫月公司进行追偿
C.白阳公司不能对银河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白阳公司催告紫月公司还款,紫月公司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产生抗辩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为清偿行为的,债权人有保有该清偿的权利。因此,A选项正确。蓝星公司若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实际上是承担了本来可以不承担的责任,由此造成了不利后果的也应自行承担,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1年,因此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所以C选项正确。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本题中,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因此不会发生所谓中断的问题。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