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规定,除预制梁可分包给专业工程公司外,其他部分不得分包(除非业主同意)。本项目合同工期为22个月。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报告进行了审核。施工单位在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中K工作施工0.5个月后,因业主要求需要修改设计,致使工作K(混凝土工程)停工待图2.5个月。设计变更后,施工单位及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表如下。

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机械由于运输原因未能按时进场。致使工作H的实际进度在第12月底时施后1个月。 在F进行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分析事故原因。该质量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工艺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所致。总监理工程师责成施工单位返工,F的实际进度在第12月底时拖后1个月。

问题:

 

施工单位在索赔申请表中所列的内容和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均属真实,但费用计算有不妥之处,请说明费用计算不妥的项目及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第2、3项费用不妥。因为设备闲置不能按台班费计算(或应按折旧费或租赁费,或闲置补偿计算),人工窝工不能按工日费计算(或应按窝工补偿费计算)。

(2)处理质量事故时所需资料。 ①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②与工程施工有在的资料、记录 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前锋线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看出:

①工作K拖后2.5个月,将影响工期0.5个月。

②工作H拖后1个月,将使工期延长1个月。

③工作F拖后1个月,将使工期延长1个月。 综上所述,由于工作K、H和F的拖后,工期将延长1个月。

(4)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0.5个月。因为工作H、F的拖后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只有工作K的拖后可以考虑给予工程延期。 由于工作K原有总时差为2个月,2.5-2=0.5(月),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0.5个月。

(5)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计量是按规范中规定的单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完成后经监理检验合格后才准予计量。

①该桩虽已完成混凝土灌注但还有后续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如养生、截桩头、无破损检测等。因此还不到计量的时候。 ②该根桩综上所述即已构成不合格桩,因此,对不合格桩不能计量。

(6)监理应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钻孔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应全过程旁站。该项工程从开始到发生事件后,监理迟迟不到现场,对隐蔽工程监管不力,有严重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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