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孔子,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0年2月5日.庄子因炒股急需现金,便与韩非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子出卖给韩非子。2月9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庄子不好意思找孔子要回房屋,就让韩非子自己找孔子要回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庄子与韩非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10年2月9日
B.韩非子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向孔子要回房屋
C.韩非子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向孔子要回房屋
D.韩非子向孔子要回房屋后,孔子有权向庄子主张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庄子虽然将房屋赠与孔子,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庄子。2月5日庄子与韩非子签订买卖合同时系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并不构成无权处分。在2月9日办理过户登记之后,韩非子取得房屋所有权系依据生效的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使用通知、出卖赠与物的方式撤销赠与合同。故庄子将赠与房屋出卖给韩非子的行为应视为撤销赠与,此时庄子行使其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无须向孔子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韩非子作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孔子返还房屋。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见庄子与韩非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即2月5日起生效,A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