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民张某预测房价能够在短期内迅速上涨,投资房地产有利可图,但其没有资金来源。于是于2007年夏天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一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3000万元,购买多处高档住宅,准备在贷款到期时出卖这些高档住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牟取差价。不料2008年下半年,房价不升反降,张某无法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只得低价变卖这些高档住宅,但仍造成该银行1000多万元的信贷资金损失。
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张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并造成该银行10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在主观上,张某是故意。需要注意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在自然人犯罪中,如果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则是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或者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目的的,则构成本罪;第三,如果是单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金融资金,则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