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翁某在某酒店工作,负责酒店的收银工作。因偶然机会认识蒋某。为谋私利,蒋某提出伪造信用卡的提议,并为翁某认可。蒋某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某利用其接触客人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俗称“拉卡”),蒋某在翁某的协助下,利用获取的信息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在日本、香港等地使用,后被抓获。
问:翁某、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翁某、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本案中,翁某、蒋某的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依据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伪造信用卡的故意而实施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窃取、收买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翁某、蒋某的行为体现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之间呈现出的复杂关系。因本案是行为人在信用卡诈骗之后被抓获的,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又是利用窃取来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的,故其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本案一扣翁某、蒋某二人是共同犯罪。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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