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孙某在一家专门从事银行ATM自动取款机软件开发和销售的公司工作,负责ATM自动取款机软件设计、维修。他在为某银行2台ATM自动取款机进行软件编程过程中,编写并安装了能保留ATM机使用者的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程序。1个月后,孙某在维护这2台ATM自动取款机时发现,自己编写的程序记录下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900多条。孙某将这些客户信息全部输入到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中。后被他人告发。
问: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孙某构成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客观上,孙某利用自己非法编写的程序记录下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900多条;主观上,是故意。需要注意,第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密码等,如果窃取的是持卡人在申请卡时所留的其他信息,比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状况等,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本罪中的窃取包括窃取和骗取两种行为方式,比如通过群发手机短信“提示”持卡人曾在异地消费,要求核实,当持卡人回电提出质疑时,设法骗取持卡人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是骗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