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农民靳某2007年4月的一天欲到县农行办理一张信用贷记卡,但因无收入证明而无法办理信用卡。于是,靳某找到好友当地的小学校长黎某帮忙。黎碍于情面将一张盖有该学校公章的空白纸给了靳。靳拿到此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后冒用该小学一教师身份在县农行成功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后靳又用该小学教师身份陆续在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办一张信用贷记卡。后靳又在另一个城市办理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贷记卡各一张,还在广发银行办了二张信用贷记卡。至此,靳某共计办理了9张信用贷记卡。
从2007年4月至2008年上半年约一年时间内,靳持办理的9张卡陆续透支现金消费,开始靳某收到银行的信用账单时还按时归还。但到2008年下半年,靳持卡向不同银行透支现金后均投到网络生意上,但由于不善经营,全部亏掉。其间,靳还向朋友借过钱。为了偿还朋友的钱和支付生活开支,靳继续透支,拆东墙补西墙,至2008年底靳已透支人民币近13万元。
靳某在银行每次催还款时,开始是应付,后由于连利息也偿还不起,索性躲到另外一个省,并关掉手机。靳某在农村的老家收到各银行的催款单铺天盖地,家里人都及时转告于他。当地县农行甚至专门派人到乡下找到靳的家催款,但靳早已躲至外地而不见。
2009年6月的一天,县农行在多次信函、电话、上门等催收无果情况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靳某向县农行透支2.9万元,向其他银行透支10余万元。2009年7月,靳某在家人的劝导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问:对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靳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在法定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判处刑罚期限,还需在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判处罚金刑。当然靳某还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靳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符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实行恶意透支。靳某办理的9张信用贷记卡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符合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同时靳又用此9张卡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也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的法定行为方式。关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靳某的行为符合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规定。因此,靳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内选择刑期。
鉴于靳某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此,靳某在当地法院判决宣告前如能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还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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