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的质问和呐喊。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理论,谈谈你对此的认识。
参考答案:(1)这样的处理缺乏法理基础。 (2)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的。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一司法解释存在问题,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参照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了划分。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3)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 * * ,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分三六九等、分高低贵贱,否则,就是在制造不平等。“同命不同价”,只会加剧阶层对峙,而不利于和谐,而且会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公正而让人们无法建立对法律的信仰。(4)“同命不同价”,不仅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更是严重违宪。“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第5条的规定。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出于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考虑,全国人大应该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2005年5月已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被认为是标志着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违宪审查已具有了初步的可操作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保障 * * ,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意味着 * * 是不平等的,对制造 * * 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如果有关方面不能主动进行违宪审查,失去爱女的夫妇完全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