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7月至8月间,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某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乙以公司贷款进药的名义,为王某从乙所在的银行某支行非法获取贷款人民币185万元,甲、乙共同收取王某28万元的酬谢金,并平分。
问: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客观上,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与银行工作人员乙一起以公司贷款进药之名,在从事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中,为王某非法贷款185万元,二人并非法收受王某的28万元酬谢金。主观上,甲、乙具有故意的犯罪心理。且甲、乙均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2款和《刑法》第184条的规定,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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