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乙与丙之间、丙与丁之间的分包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乙与丙之间的分包无效,因为是全部转包;丙与丁之间的分包也无效,因为分包人再分包一律无效。

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全部转包和分包人再分包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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