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三家公司决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奔腾商贸股份公司,三家公司分别认购15%、10%、5%的股份,并和某银行签订合同,由该银行办理向社会公众募集剩余股份和代收股款的事宜。6月1日,全部股款募足,创立大会于8月1日召开,共有代表股份67%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经参会人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大股东甲指定陈晓为董事长;认为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监事会,选举张某、赵某为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不久,对于两笔设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董事会出现了不同意见:(1)甲公司以奔腾公司的名义与装修材料供应商辉煌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价值30万的装修材料供自己公司使用,现辉煌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货款;(2)乙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海利公司的办公楼,作为设立时的办公场地,且奔腾公司成立后,就在此办公,海利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租金100万。董事张三认为,两笔费用公司都应当拒绝支付。
在经营过程中,奔腾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酷睿有限公司经营零售业务,注册资本200万。关于酷睿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务给出了一下建议:(1)为了防止资金闲置,酷睿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只要第一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即可;(2)因为酷睿公司不能再设立全资子公司,所以酷睿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覆盖面广,以免出现因超出经营范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3)酷睿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但是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交易中,股东甲、酷睿公司需要担保,奔腾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担保事宜,共6名董事出席,4名董事赞成分别为甲和酷睿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两笔费用,张三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正确,第一笔公司可以拒绝偿还,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笔,应当由公司偿还,因为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注意:公司设立过程中,关于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问题,原则上在发起人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合同相对人都可以请求由合同上签名主体承担责任,但在另一方实际享有利益的情况下,也可请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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