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0年8月1日,张某携家人外出度假,张某在高速公路上以130公里/小时(超过了高速公路德限速,但该车设计的最高时速为240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该车,为了避免一个意外情况,张某遇紧急刹车减速,结果刹车失灵,车失控撞到路边,张某及家人受重伤,车严重损毁,后经查明,该车刹车失灵系乙试车过程中造成的。张某及家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甲提出自己不应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中,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A.汽车的缺陷是由汽车配件厂商供应的不合格零部件造成的
B.事故是由张某超速造成的
C.汽车的缺陷是由设计者造成的
D.汽车的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所谓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故甲不得以选项AC中所述的事由予以抗辩。另外,《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不得以产品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为由而主张免责。所以选项D错误。如果甲能证明事故是由张某超速造成的,而与汽车本身的缺陷无关,则表明汽车的缺陷与张某及其家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甲可以免予承担产品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