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三家公司决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奔腾商贸股份公司,三家公司分别认购15%、10%、5%的股份,并和某银行签订合同,由该银行办理向社会公众募集剩余股份和代收股款的事宜。6月1日,全部股款募足,创立大会于8月1日召开,共有代表股份67%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经参会人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大股东甲指定陈晓为董事长;认为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监事会,选举张某、赵某为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不久,对于两笔设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董事会出现了不同意见:(1)甲公司以奔腾公司的名义与装修材料供应商辉煌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价值30万的装修材料供自己公司使用,现辉煌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货款;(2)乙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海利公司的办公楼,作为设立时的办公场地,且奔腾公司成立后,就在此办公,海利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租金100万。董事张三认为,两笔费用公司都应当拒绝支付。
在经营过程中,奔腾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酷睿有限公司经营零售业务,注册资本200万。关于酷睿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务给出了一下建议:(1)为了防止资金闲置,酷睿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只要第一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即可;(2)因为酷睿公司不能再设立全资子公司,所以酷睿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覆盖面广,以免出现因超出经营范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3)酷睿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但是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交易中,股东甲、酷睿公司需要担保,奔腾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担保事宜,共6名董事出席,4名董事赞成分别为甲和酷睿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创立大会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1)程序不合法,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但通过相关决议时,仅认股人参与表决。
(2)内容有不合法之处: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大股东指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解析:《公司法》第90条规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第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目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由此可知创立大会要求有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而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仅由超过一定股份比例的认股人通过。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意:股份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召开创立大会,对于创立大会的参与者及表决主体应重点把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很大不同,股东会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而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而股份公司董事长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