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如果甲将该工程包给乙之后,乙直接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做,此时,乙丁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在工程完工后,乙和丁的工作均不合格,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有效;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丁就自己施工的部分和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管道安装只是工程的一部分,而且不是主体工程,故承包合同有效。对于乙承包的部分不合格则乙基于合同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丁要对于自己施工的部分和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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