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紫月公司与白阳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特种钢买卖合同,4月18日白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钢材之后,紫月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货款。为了让紫月公司能尽快付款,5月18日白阳公司又与紫月公司经协商确定:紫月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向白阳公司付清货款60万元。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银河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紫月公司向白阳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题。

下列关于蓝星公司、黄斗公司、银河公司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A.若白阳公司放弃对银河公司的抵押权,则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只对白阳公司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白阳公司要求蓝星公司、黄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白阳公司先司使对银河公司的抵押权

C.白阳公司可以在蓝星公司、黄斗公司、银河公司中任意选择一个,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白阳公司、银河公司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关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并未否定这一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见白阳公司可以选择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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