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丙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乙支付相应价款。
解析: 丙为实际施工人,应当获得报酬,乙拿到工程款,没有正当理由,造成了丙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