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龙兴股份有限公司因天河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400万元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兴公司与天河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从2010年6月份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前还款200万元,8月底前还款1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8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10年7月,天河集团分文未付,龙兴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天河集团请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河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河集团在支付第一批欠款200万元之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河集团还拥有一栋别墅和对汇丰公司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龙兴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问题:

两公司自行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对此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龙兴公司和天河集团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表现。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如无书面和解协议,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知,两公司的行为属于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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