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若银行放弃了对于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此时,保证人戊可否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因为放弃债务人自己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可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