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露,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90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7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000万美元的赔付
B.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7000万美元,其余20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7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0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参考答案:D
解析: 《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第7条第1款:“管理人必须按照装置国所规定的数量、类别和条件保存保险费或其他财政保证金,以抵偿他对核损害所负的责任。在上述保险费或其他财政保证金不够支付对管理人提出的核损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装置国应提供必要的款项保证上述赔偿要求得到偿付,但偿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依第五条规定的限额,如果规定有此种限额的话。”
因此,本题中装置国甲国有义务保证管理人船运公司赔付乙国7000万美元,同时,如果管理人船运公司无力赔付其余2000万美元,应由装置国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