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化妆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5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2240万元。 (2)将自产化妆品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该批化妆品不含税市场价50万元,成本20万元。 (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0万元、增值税374万元;向农业生产者购进300万元免税农产品,另支付运输费35万元、装卸费1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230万元;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 (7)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属合理限额范围),实际发生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8)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准许抵扣)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B.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
C.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D.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参考答案:A,C,D
解析:解析: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实际发生了14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限 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了20万元,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实际发生了6万元,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500+50)×5‰=32.7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两 者比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32.75=47.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