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据此,请回答题。

如果乙与甲商定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且未将此事通知丙、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

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放弃抵押权未通知保证人丙、丁,不能推知丙、丁仍然提供担保,故D正确,选项A、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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