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上海富商高强病重,找其律师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万元存款赠给其深圳的同窗好友周刚,另外将30万元存款交由其妹高丽(居于北京)继承,其余的不动产及动产由其妻子沈琴、儿子高小杰、女儿高小红平分。1997年6月5日高强病故。他指定的律师立即把高强的死讯及高强遗嘱的内容通知了周刚和高丽。高强葬礼期间,周刚与高丽均到上海参加,但未向高强的家人作出任何是否接受高强遗嘱的表示。1997年8月10日,高强的律师召集高强的各继承人开会准备分割遗产,高丽与周刚均未到场。高强的妻子沈琴认为,高丽和周刚已默示放弃继承,遗嘱中指定给他们的财产应转由自己和一双儿女继承。
沈琴的说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参考答案:沈琴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此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默示形式进行,但法律对默示形式的采用是有严格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此案中,高丽是高强的妹妹,属于遗嘱继承人,但周刚由于不在高强法定继承人之列,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周刚2个月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但高丽在遗产处理前一直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本案高强遗嘱中赠给周刚的财产因周刚的放弃可以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的部分则应严格依遗嘱内容执行。

问答题

远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产品为应纳增值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额。远洋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
2009年度,远洋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
(1)销售电子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收到建海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数码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远洋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建海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退货系远洋公司 2008年12月20日以提供现金折扣方式(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折扣仅限于销售价款部分)出售给建海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款为4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22000元。销售款项于12月29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该项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委托大华公司代销电子玩具一批,并将该批产品交付大华公司。代销合同规定远洋公司按售价的10%向大华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
(4)远洋公司收到了大华公司的代销清单。大华公司已将代销的电子玩具全部售出,款项尚未支付给远洋公司。远洋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向大华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应向大华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5)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67800元,计提坏账准备4000元。
(6)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7)计算应交所得税(假定远洋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因素)。
(8)结转本年利润(远洋公司年末一次性结转损益类科目)。
(9)按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10)按净利润的40%向投资者分配应付股利。
(11)结转利润分配各明细科目。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远洋公司2009年度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和“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填写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金额。

利润表

编制单位:远洋公司 2009年度 单位:元

项目 上年数(略)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加:营业利润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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