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自有房屋六间,但一直未能结婚成家,于1995年依法收养了乙为养子。1996年甲经人介绍和丙结婚,丙的儿子丁随甲、乙共同生活。2008年,甲突然去世,乙托关系将六间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丙得知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六间房屋由乙、丙、丁各得两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丁自甲死亡时取得六间房屋的所有权
B.丙、丁办理更正登记时需要得到乙的书面同意
C.丙、丁需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方才取得各自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D.丙应分得房屋四间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丙、丁对各自的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丙、丁申请更正登记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无须得到乙的书面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甲遗留的六间房屋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甲死亡时六间房屋应当全部作为遗产,由乙、丙、丁继承。丁依法只能分得两间房屋。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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