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在对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检查的过程中,获悉如下情况: 1.2009年3月,厂长张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李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收入账目的登记工作,小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2.同月,厂长张某将其朋友杨某调入该厂担任会计科科长,杨某于2003年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 3.2009年9月,该厂一供货商上门催要逾期货款,出纳人员开出一张6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厂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60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2009年11月,收到铺面租金收入6万元,厂长授意出纳,让出纳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5.2009年12月,会计科收到一张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发票上的金额一栏未进行填写,会计科科长杨某遂询问了采购人员采购金额,并直接在发票上进行填写。 6.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原出纳王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小李在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在接受调查时,原出纳王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出纳小李和会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会计科科长杨某对采购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应该如可处理 判断: 理由:
参考答案:判断: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不得在发票上自行补填或修改,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退回给开票方,要求其重开。